2020-07-01   
某药品公司与段某劳动争议案

外地某药品公司(以下称药品公司)系一家日资企业,高薪聘请段某负责宁波地区医药市场业务开拓和销售团队组建。段某与药品公司连续订立了二次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。市场打开、团队组建完成,第二次劳动合同期也将届满,药品公司管理层换为中方人员,发送电子邮件告知段某,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。段某了解后,发现药品公司已在招聘接替自己的人员,薪水还不到段某的三分之一。成功开拓市场的地区负责人,在中方管理层上台后都遭此待遇,且维权失败。段某认为是卸磨杀驴,且管理层短期行为,长远来看对药品公司和员工均不利。段某抗议,两次发送电子邮件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,药品公司未予回复,将段某踢出工作微信群。

段某联系了办案律师后,办案律师立即指导段某收集固定劳动合同在宁波履行的证据,堵死药品公司对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辩解空间。因段某与药品公司关于劳动合同终止、续签等事宜是通过公司分配的企业邮箱进行沟通的,该证据存在被公司收回邮箱账号后灭失的风险,办案律师告知段某立即作证据保全:对药品公司发送的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电子邮件、段某向药品公司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电子邮件,以及药品公司在网上招聘与段某同岗位人员的招聘信息进行了公证。

因第二次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前,药品公司对段某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一直未理会,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:1、确认药品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法;2、要求药品公司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段某提交了公证书作为证据。

宁波市劳动仲裁委认为,根据药品公司自身规章制度和鼓励终身雇佣的企业文化,符合续签无固定期限条件的,必须征询员工本人意见。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,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药品公司直接终止与段某的劳动合同,属于违法终止,支持了段某的全部仲裁请求。

劳动仲裁裁决后,为使本案能够继续在宁波法院审理,避免省外法院有不同理解,充分保护段某的权益。办案律师与段某沟通后,立即向宁波地区人民法院起诉,因宁波法院立案在先,药品公司被迫开始与段某和谈。